2018-01-12 00:00:00 來源: 點擊:6111 喜歡:0
財政部會計處理中明確指數適用范圍:企業發行的優先股、永續債(例如長期限含權中期票據)、認股權、可轉換公司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這對于優先股會計準則的統一處理有了更為明確的要求。與國際通用準則基本接軌。
按照金融工具準則的規定,根據經濟實質重于法律形式準則要求,將優先股分為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金融負債指的是:
1、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必須每年付息);
2、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必須在清算時還本);
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必須送普通股的);
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必須送認股權證)。
可見,優先股的分配形式極其豐富,只要是具有強制分配的都可以確認為金融負債,這對于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并取得稅前抵扣創造了條件。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剩余權益的合同。也就是說優先股發行時就明確說明公司可以不分配現金股利、不確定送普通股、不確定送認股權證,不強制分配的,作為權益工具確認。
對于附或有結算條款的優先股,發行方應將其歸類為金融負債,除下列情況外:相關情形極端罕見、顯著異常、清算時結算、可回售。
對于存在結算選擇權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規定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凈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如果合同條款中所有可能的結算方式均表明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的,則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這對于利用優先股創造資本工具,內嵌權證工具創造了條件。
企業發行優先股,應當按照該優先股的合同條款及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運用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原則,正確地確定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的會計分類,不得依據監管規定或工具名稱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對發行的優先股進行評估,以確定所發行的工具是否為復合金融工具。企業所發行的優先股可能同時包含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應于初始計量時先確定金融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再從復合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中扣除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作為權益工具成分的價值。
由于發行的優先股原合同條款約定的條件或事項隨著時間的推移或經濟環境的改變而發生變化,可能導致已發行優先股重分類。
發行方原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優先股,自不再被分類為權益工具之日起,發行方應當將其重分類為金融負債,以重分類日該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重分類日權益工具的賬面價值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權益。
發行方原分類為金融負債的優先股,自不再被分類為金融負債之日起,發行方應當將其重分類為權益工具,以重分類日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計量。
優先股投資方(持有人)考慮持有的優先股或其組成部分是權益工具還是債務工具投資時,通常應當與發行方對權益或負債屬性的分類保持一致。例如,對于發行方歸類為權益工具的優先股,投資方通常應當將其歸類為權益工具投資。
企業發行的優先股應當按照金融工具準則和本規定進行初始確認和計量;其后,于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計提利息或分派股利,按照相關具體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處理。即企業應當以所發行優先股的分類為基礎,確定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等的會計處理。
對于歸類為權益工具的優先股,無論其名稱中是否包含“債”,其利息支出
或股利分配都應當作為發行企業的利潤分配,其回購、注銷等作為權益的變動處理。
對于歸類為金融負債的優先股,無論其名稱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則上按照借款費用進行處理,其回購或贖回產生的利得或損失等計入當期損益。
發行方發行優先股,其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交易費用,如分類為債務工具且以攤余成本計量的,應當計入所發行工具的初始計量金額;如分類為權益工具的,應當從權益中扣除。
優先股發行方應當設置下列會計科目,對發行的優先股進行會計核算:
金融負債在“應付債券”科目核算。按“面值”、“利息調整”、“應計利息”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在所有者權益類科目中增設“其他權益工具”科目,核算企業發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歸類為權益工具的優先股。
有關具體會計處理案例,會計師同學和注冊會計師同學請密切關注教材最新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