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1 00:00:00 來源: 點擊:2864 喜歡:0
擬上新三板的公司多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要求必須進行股份制改造。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除應當符合該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之外,還需嚴格按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規定的程序進行。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董事會制訂股份制改造方案
按照《公司法》第46條的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行使的職權中包括“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如需變更公司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則需由公司董事會制訂公司變更形式的方案。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第50條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此類公司如欲進行公司形式變更的,解釋上應認為由執行董事制訂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方案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
2、變更的法律依據;
3、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股本總額、組織機構、公司經營范圍等;
4、原公司股東的出資額轉換成變更后股份有限公司對應股份的安排;
5、股份制改造的步驟和時間安排;
6、具體經辦人員和分工安排;
7、其他事項;
二、由擬進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對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制訂的股份制改造方案進行審議,對是否進行股份制改造作出決議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會議作出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變更公司形式的事項,如果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三、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以確定公司的凈資產額
根據《公司法》第164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因此,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以備審計。而按照《公司法》第95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作出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后,應當由公司聘請資產評估機構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以確定公司的凈資產額,并以之作為最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的依據。
四、再次召開股東大會,根據經審計的公司凈資產額確定各股東所占份額
按照《公司法》第83條的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需要經專業機構對公司的資產進行審計并確定公司的凈資產額,以之為限折合為實收股本總額。有限責任公司需確定各股東所占公司凈資產額的比例,并折合為變更后公司的相應股份份額。
五、由公司聘請驗資機構對股東出資進行檢驗并出具驗資報告
按照《公司法》第89條的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由于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系由原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凈資產總額折合而來,因此,各股東所占股份系基于其所占原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凈資產額的比例而定,因此雖然不需要股東再行認購股份,但是仍然需要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對股東的出資進行檢驗并出具驗資報告,證實公司股東基于其在原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所折合到新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份額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六、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組織形式發生變更時,公司組織機構、股權轉讓等重要事項也可能發生相應的變化等等,因此,公司章程必然要作相應的修改。按照《公司法》第81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召開創立大會,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選舉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等
《公司法》第89條規定,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八、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8條的規定,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辦理登記前置的行政審批程序
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因此,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轉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存在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需前置審批的項目的,則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前,需先辦理前置行政審批程序。
十、董事會在創立大會結束后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系列文件,申請變更公司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原有限責任公司轉制而來,故不同于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設立登記程序,而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即依據《公司法》第92條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構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公司章程、驗資證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公司住所證明等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十一、換發營業執照,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工商、稅務、組織機構代碼、銀行賬號等的變更登記手續
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9條的規定,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同時,依據該法第25條的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由有限責任公司改制而來的,則換發營業執照之日即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新公司應憑換發的營業執照刻制印章、辦理相關的工商、稅務等的變更登記。經過上述,有限責任公司轉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即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