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2 00:00:00 來源: 點擊:2876 喜歡:0
一、2017年IPO關于關聯交易規范最新指導意見:
關聯方及關聯交易要全面披露。
關聯交易決策程序要合規、價格要公允。
要關注關聯交易是否必要,是否會影響獨立性。
同業競爭是紅線,關聯交易要規范、減少,信息披露要充分。舉例:某擬上市企業前次存在未披露關聯交易,更換券商后進行了披露,否決,前任券商被處罰。
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情形。處理方法中對于轉讓給第三方的,核查力度要加大;通過關聯交易來看發行人的獨立性。
目前會里在關注和研究一種新的類關聯交易情形,就是共享一個生態、共享一個流量入口。不是說絕對不行,如果價格、比例沒毛病也可以。
具體舉例說明:
①如某地產公司,其物業公司申請上市,擁有同樣的客戶。
②共享生態和流量入口,類似的客戶和機會在市場上獲取需要大量費用,如果你的大量業務機會來自這種生態體系,價格公允性又難以說清楚,問題就比較大。比如:阿里或者騰訊下屬企業,基于阿里或者基于騰訊的平臺,利用這個平臺導入的流量,盡管并不是跟自己的大股東進行交易,但實際上是利用了大股東所創造的生態和流量入口。↓↓↓
根據證監會相關培訓整理以下關于關聯方規范和清理及減少關聯交易的資料,作為投行在項目中工作的具體指引,具有特別重要的指導意義。
二、2011年保代培訓關于規范關聯交易的指導:
(1)盡可能減少關聯交易,必要的后勤可以放在上市公司,有利于持續經營;(2)新引進戰略投資者如存在交易要關注是否公允、是否持續。
(3)盡量少做非關聯化,是否之前存在違法違規、是否涉及環保問題,非關聯化無合理理由,會對真實性產生影響,也會影響審核。
(4)需要明確、全面的核查是否真實,存在股份代持情況。
(5)證監會在做研究,擬日后出個關于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說明。
(6)關聯交易非關聯化。注銷關聯交易企業的,建議運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后再報,可以了解和觀察報告期內業績是否與關聯交易關系緊密。發行人向前5大采購,其中某供應商原來是發行人控股子公司,后來做了轉讓了,又不能提供報表來判斷。
(7)IPO的關聯方認定是取最嚴格的認定(包括會計準則、招股書準則、上市規則)。遠親屬控制的企業,應做為關聯方披露。
(8)不能以細分行業、細分產品、細分客戶、細分區域等界定同業競爭,生產、技術、研發、設備、渠道、客戶、供應商等因素都要進行綜合考慮,界定同業競爭的標準從嚴。
(9)判斷相關業務是否應納入或剝離出上市主體,不能僅考慮該業務的直接經濟效益,要同時考慮到該業務對公司的間接效益,正常情況(已持續經營)下不鼓勵資產剝離、分立,為梳理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進行的相關安排不能影響業績計算的合理性、連續性。
(10)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直系親屬從事的相關業務必須納入上市主體,旁系親屬鼓勵納入,不納入要做充分論證,同時做好盡職調查,如實信息披露。
(11)重點關注發行人與新引進戰略投資者之間交易:交易公允?可持續?決策程序合法合規?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實性?
(12)報告期內注銷或轉讓的關聯方需要提供清算或轉讓之前的財務數據,審核中重點關注標的股權(或業務)對發行人報告期內經營業績的影響,是否涉嫌業績操縱?非關聯化公司股權的受讓方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若存在親屬關系(即使不是會計準則規定的關聯方),建議主動披露,若被動披露則是誠信問題,審核會更加嚴格。
(13)關聯交易與同一家關聯方存在比例較大的采購和銷售構成發行障礙。
(14) 利用關聯交易粉飾財務狀況、經營成果(非關聯化處理,不必要,不鼓勵,要降低持續性的關聯交易金額及比例)
(15) 財務獨立性
經常性關聯交易:財務獨立性存在缺陷 A、發行人與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參股股東之間的交易視同“準關聯交易”。是否是重要控股子公司?此類交易重點核查、關注,如實披露,未來修改會計準則及相關信息披露準則時予以考慮。 B、報告期內注銷、轉出的關聯方,實質審核,轉讓前后均視同關聯方審核,注銷的提供清算之前的財務數據。
三、2012年保代培訓關于規范關聯交易的指導:
(一)主板
1、關聯方及關聯關系
對于關聯關系的確定,公司法第217條有明確定義:“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因此,根據公司法,除股權外,利益輸送亦可界定為關聯關系,應從嚴要求,從多個角度、多個規則考慮確定關聯關系。有些情況即便按照某些規則不屬于關聯方,但也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界定為關聯方并披露出來。從交易是否異常、是否可能有利益輸送的方面考量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主要股東是指5%(含)股份以上的股東,但是也要關注股東對發行人的實質影響情況,即使股份比例小,但是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有重要影響的,比如主要商標、技術許可等,也要重點關注;最后也要看股權分散情況,股權較分散的,和股權較為集中的,對主要股東的判斷是有差異的。
引進戰投的交易會重點關注其公允性、程序合法合規和交易是否持續,如有的公司引進采購商、客戶作為戰投
2、關聯交易
首先是充分披露,其次是定價機制。
(1)關聯交易:首先要求資產的完整性,從源頭上截斷了關聯交易的可能性。對生產經營影響重大的,比如生產場所、土地、重大商標、重要知識產權等向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租賃的,構成上市的重大影響,應該考慮一起上市;如果是和非關聯方、獨立第三方之間的專利許可、資產租賃行為,對發行人生產經營沒有重大不利影響的,允許存在此類經常性關聯交易;總的來說,我們還是鼓勵經常性的關聯交易盡可能納入整體上市。
(2)對于家族企業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
1)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直系親屬的,要盡可能整合,實現整體上市;
2)如果是兄弟姐妹和遠房親屬關系,獨立發展和分散經營的,如果原業務是一體發展然后分開的,則能整合的整合,如果確實本來就是獨立發展的,比如類似江浙、廣東地區的,由于產業聚集之類的親屬間同業競爭問題,一、看業務關系緊密度,比如為發行人做配套的,關聯關系強的,應當整體上市;二、看親屬關系的遠近程度;三、業務內容的重要性,重要的應當整體上市;四、看原來是否一體化經營、后來分開發展的還是本來就是獨立發展的,前者應當整體上市,后者如果從資產、人員、業務、技術、客戶等方面都是獨立的,可以不整合。
3)如果不影響到獨立性,需要對日后是否收購、具體的收購安排、定價公允性作以披露和承諾。親屬范圍界定上不能單純從準則規定,姻親的也要關注。
(3)關聯交易非關聯化
1)只要不構成對發行條件的實質性影響,提早披露,不一定是壞事,待被舉報就被動了。核查內容:非關聯化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讓主體的身份,對發行人獨立性、完整性等的影響,非關聯化后持續交易情況,是否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2)采取企業關閉、清算、或者轉讓出去的;對于關閉或者清算方式的,請注意資產及人員是否處置完畢和安排,是否存在很容易恢復生產經營的問題;對于轉讓的,要注意是否轉給了真正獨立的第三方,是否已經轉讓完畢,價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掩蓋歷史的違法違規行為;不能在上市前轉讓出去、上市后又買回來。我們要求申報材料里頭對轉讓出去的子公司要明確表述轉讓后若干年沒有收回計劃。3)關注是否通過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粉飾報表。如上市前,效益不佳將其非關聯化,未納入整體上市范疇。上市之后,效益改善,通過定向增發將其收購。該等行為有粉飾報表之嫌。
3)不要僅僅為拼湊發行條件進行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安排。
關聯企業處理:
剝離: 如果關聯企業的業務不屬于擬上市公司的主要業務,或者盈利能力不強,則可以將該企業或者該部分業務轉讓給第三方。注意應對受讓方仔細調查:①與擬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親屬之間的關系;②在人員、資產、業務、財務等方面與擬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混同或關聯。要重點關注轉讓價格是否真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掩蓋歷史的違法違規行為。剝離給關聯方的,尤其要注意轉讓價格,是否損害發行人利益。 2011年《保代培訓》第二期:判斷相關業務是否應納入或剝離出上市主體,不能僅考慮該業務的直接經濟效益,要同時考慮到該業務對公司的間接效益,正常情況(已持續經營)下不鼓勵資產剝離、分立,為梳理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進行的相關安排不能影響業績計算的合理性、連續性。捷順科技剝離給獨立第三方
轉讓:如果關聯企業由于擬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權而成為關聯方,實際上擬上市公司與該關聯企業并無交易事項,則可以考慮將股權轉讓給獨立第三方。【案例】巨龍管業轉讓關聯方股權
并購:如果該關聯企業在擬上市公司的產—供—銷任意一個或幾個環節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則可以考慮將該企業或該業務買過來作為擬上市企業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購買時應注意價格的公允性和稅收減免。【案例】愛康科技收購銷售公司
合并:如果關聯企業的業務、資產、人員、財務等與擬上市企業存在混同,則建議將該企業與擬上市企業合并,具體做法可以是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案例】百潤股份發行人吸收合并關聯企業
清算:如果關聯企業已經停止經營、未實際經營或者其存在可能對擬上市企業上市產生障礙或不良影響(如:經營不善、未通過年檢、曾受過行政處罰等等),則應考慮將該等關聯企業進行清算、注銷。應重點關注相應的資產人員是否已清理完畢。【案例】星星科技清算注銷經營不善的關聯企業
關聯交易處理:
重點關注經常性的關聯交易是否影響資產的完整性。例如,《2011年保代培訓第一期》就指出“不能向控股股東租賃主要資產,可以向獨立第三方租賃”。即如果擬上市企業對某筆關聯交易存在重大依賴,影響到資產的完整性,則應當對該筆關聯交易進行處理,具體處理方法可以有以下幾種:1.如果關聯交易的對象是設備、生產廠房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專利、商標等資產類交易,影響到擬上市企業資產完整性的,則最好將該資產納入上市主體,轉讓至發行人名下。個別辦公性用房可以向獨立第三方租賃。【案例】星星科技向關聯方購買經營性資產
2.對于不涉及資產的關聯交易,例如采購或者銷售環節的關聯交易,可以通過出售關聯公司或者重新尋找作為獨立第三方的供應商等方法進行非關聯化;【案例】初靈信息將零部件供應商轉讓給獨立第三方
董監高及其親戚不能與發行人共同投資同一家公司,因而如果存在此類共同投資的關聯交易的,身份不合規的投資人應當將其投資權益轉讓出去。【案例】捷順科技實際控制人與高管共同投資
(4)擬上市公司在前期發展的很長一段時間中,普遍存在同一控制人名下企業之間相互資金拆借和抵押擔保的情況。在進入報告期之后,此類關聯交易應當停止。首先,自然人賬戶(尤其是實際控制人及其關系密切的自然人賬戶)和企業賬戶必須嚴格分開,不得相互借貸;其次,應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規范相關資金拆借等關聯交易;第三,要求實際控制人承諾不再拆借、占用公司資金。對于已經存在的資金拆借,需要調查是否約定資金占用費或者利息,該關聯交易是否損害發行人利益。【案例】星星科技報告期內資金拆借
注意過橋被否:蘇州通潤
(5)持續性關聯交易是關注重點,并非完全禁止,關注交易內容,與經營的關系,如果是產供銷的核心環節,則可能對獨立性影響較大。因此要判斷是否影響發行人獨立性,是否影響上市后獨立規范運作,是否影響中小股東利益。比如食堂等后勤福利,如果價格公允,是允許的。
其他考慮因素:電影院線租賃場所,如果大股東做商業地產,可能存在些關聯交易,希望關聯交易比例降低,行業經營模式的特點如果不符合發行條件,也不能作為豁免的理由;涉及關聯交易產品的競爭和市場,具有公開的市場價格和競爭機制;與大股東的利益沖突、公司的治理結構等是否完善有效。
盡量少做非關聯化,是否之前存在違法違規、是否涉及環保問題,非關聯化無合理理由,會對真實性產生影響,也會影響審核。需要明確、全面的核查是否真實,存在股份代持情況。
(3)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親屬持有與發行人相同或相關關聯業務的處理
a.直系親屬擁有的相同、相似、上下游資產業務必須整合進來。
b.旁系親屬等盡量整合,旁系親屬的情況,要從資產來源,渠道的重合性等來進行判斷,而且鑒于中國的家族控制人文,一般都要求整合,同時相關整合做為同一控制下合并來對待。確實無淵源的獨立發展起來的,如果業務之間的緊密度高應整合,如果完全可以各自獨立發展、沒有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整合;c.親戚關系的緊密度也是判斷是否整合的一個要素。獨立性的角度進行判斷,對于關聯交易會里還是明確要求要不斷規范和減少的。
總體建議:能進來還是進來
(二)創業板
第十八條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1、關聯方及關聯關系
(1)我們原來重點關注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如果股權關系較分散,我們會擴大范圍,關注主要股東的關聯交易問題;如股東持股比例為4.9%等,為發行人大客戶,均應按照關聯交易披露。股東包含創投等投資機構,是否持有相同或相似業務也在審核范圍內。
(2)關聯方披露:要對報告期內的做完整、充分的披露;不得隱瞞報告期發行人關聯方及注銷公司、客戶關聯情況,具體關注該類企業的業務經營及基本財務狀況、與發行人在報告期的業務和資金往來情況及持續性、非關聯化公司轉讓后實際從事的業務情況、注銷公司的資產和人員等的處置情況。有些會追溯到設立、注銷、轉讓后的經營情況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報告期內的非關聯化的關聯方也要納入盡職調查范圍內,出具明確的結論性意見。
關聯交易:對交易雙方的影響,交易金額占交易雙方的收入、成本的比例,注意要看占交易對方的比例,判斷是否重大影響。
(3)關注董監高的兼職問題,比如實際控制人在發行人擔任重要職務外還在關聯企業擔任重要經營性職務的,那么要考慮是否足夠精力、是否能客觀公正得履行職責。
(4)發行人和關聯方合資成立企業:
發行人與董監高及其親屬合資成立企業的,申報前必須清理;
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合資成立企業的,我們也要重點關注,如果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是自然人的,要清理。
2、關聯交易
不存在顯失公允的交易:定價依據、與第三方交易價格的比較。顯失公允的,將提請關注。案例:歷史上有關聯交易,占比<5%,差價超過5%不公允,但是不構成發行障礙,只要披露清楚。案例:由于無法找到公開第三方價格,為證明公允性而尋找第三方交易,且交易金額極小。這種做法沒有必要。
不存在影響獨立性的交易:交易比例(關聯交易比例>30%仍會重點關注,而且要看交易占對方營收的比重)、交易內容及必要性。不僅僅看關聯交易金額,同時也關注關聯交易的必要性
3、結論性要求和重點核查
(1)盡可能減少關聯交易,
(2)新引進戰略投資者如存在交易要關注是否公允、是否持續。重點關注發行人與新引進戰略投資者之間交易:交易公允?可持續?決策程序合法合規?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實性?引進戰投的交易會重點關注其公允性、程序合法合規和交易是否持續,如有的公司引進采購商、客戶作為戰投
(3)IPO的關聯方認定是取最嚴格的認定(包括會計準則、招股書準則、上市規則)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界定為關聯方并披露出來。從交易是否異常、是否可能有利益輸送的方面考量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4)如果關聯企業的業務不屬于擬上市公司的主要業務,或者盈利能力不強,則可以將該企業或者該部分業務轉讓給第三方。注意應對受讓方仔細調查:①與擬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親屬之間的關系;②在人員、資產、業務、財務等方面與擬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混同或關聯。要重點關注轉讓價格是否真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掩蓋歷史的違法違規行為。剝離給關聯方的,尤其要注意轉讓價格,是否損害發行人利益。
(5)如果該關聯企業在擬上市公司的產—供—銷任意一個或幾個環節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則可以考慮將該企業或該業務買過來作為擬上市企業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購買時應注意價格的公允性和稅收減免。
(6)對于不涉及資產的關聯交易,例如采購或者銷售環節的關聯交易,可以通過出售關聯公司或者重新尋找作為獨立第三方的供應商等方法進行非關聯化;
如股東持股比例為4.9%等,為發行人大客戶,均應按照關聯交易披露。股東包含創投等投資機構,是否持有相同或相似業務也在審核范圍內。
(7)發行人與董監高及其親屬合資成立企業的,申報前必須清理;
(7)不存在顯失公允的交易:定價依據、與第三方交易價格的比較。顯失公允的,將提請關注。案例:歷史上有關聯交易,占比<5%,差價超過5%不公允
四、總結:關聯方規范及關聯交易減少及處理措施
建議:1、停止向關聯方(參股公司)進行持續性的采購和銷售;
2、若向參股公司采購和銷售金額較大,建議發行人收購;收購后可持續交易;
3、對于歷年的交易核查其交易價格的公允性、業務的真實性,最終銷售實現情況。
4、新引進的戰投采購或銷售公司的產品,按照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