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0 00:00:00 來源: 點擊:2750 喜歡:0
對央企參與PPP的監管,正在全面升級。
過去的一個月里,監管層正在從制度層面不斷筑牢PPP領域的風險敞口。11月26日,國資委下發《關于加強中央企業PPP業務風險管控的通知》(下稱“192號文”),從六方面防范央企參與PPP的經營風險;12月1日,國家發改委印發《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鼓勵民營企業運用PPP模式盤活存量資產,加大民間資本PPP項目融資支持力度。
監管風暴中,央企的PPP之路何去何從?在這場PPP盛宴中,央企“降溫”之時,是否是民企的“開路”之日?
監管層連續發文總量管控央企PPP
從成交數據看,央企毫無疑問是當前中國PPP建設的主力軍。
根據北京明樹數據科技有限公司統計,截至2017年6月底,全國PPP項目成交總金額達到55674.97億元,其中央企及央企下屬公司成交總金額達到29150.2億元,占全國項目成交總金額的比例為52.36%,在PPP項目的社會資本方中占據絕對優勢地位。
建筑央企更是絕對主力。數據顯示,今年1—7月份,中國建筑、中國鐵建、中國中鐵、中國交建、中國電建、中國能建、中國中冶、中國化學八大建筑央企中標PPP項目的總規模為1.54萬億元,市場占比達到76.6%。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在多地采訪時發現,部分央企參與的PPP項目存在投資金額大、回報期長等特點,還有少部分項目存在操作不規范、大量資產負債表外運行等情況。在此背景下,監管層祭出政策“組合拳”全面加強風險管控當屬應有之義。
第三屆中國PPP融資論壇上,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的發言已傳遞出信息,財政部將對PPP項目進行規范,重點明確了各方要用自有資金出資以做實PPP項目資本金。
11月10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PPP規范文件出臺——財政部印發的92號文《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這意味著一直以來在PPP融資實操中常見的“明股實債”“小股大債”等變異化現象將被嚴厲約束,直擊部分央企杠桿過高且沒有財務并表導致的債務隱形化風險。
作為央企的“大管家”,國資委也清醒意識到了防范債務風險的必要性。11月26日,國資委印發192號文,提出對央企PPP業務規模實行總量管控:納入中央企業債務風險管控范圍的企業集團,累計對PPP項目的凈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上一年度集團合并凈資產的50%,不得因開展PPP業務推高資產負債率。
“控制杠桿率、防止高債務,是此次192號文的主要目的。”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強監管時代的新機遇
可以預見的是,對央企參與PPP項目進行“總量管控”,可能會波及整個PPP市場。“由于實操中很多PPP項目是由央企參與策劃并推動地方政府發起,因此央企參與總量下降可能會對整個市場的PPP項目數量和項目推出進度產生影響。”一位業內觀察人士稱。
從市場參與主體的結構角度來說,地方國企和民企有望在央企“降溫”中受益,提高在PPP市場的份額。“如果國資委對央企的政策導向傳導至地方政府,地方國企也將受到限制,那樣民企將成為最大的受益者,當然民企在PPP市場空間的擴大也將是決策層樂意見到的。”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專家、中鐵(上海)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濟師劉新平說。
在總量、融資雙重受限的情況下,央企PPP建設或將由量變向質變轉型。“央企將更加注重項目全生命周期運營,只做好項目并把每一個項目做好。這對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有利,運營、融資能力強的企業將會脫穎而出。”長期關注PPP融資的國信證券投行項目經理吳鵬對《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表示。
劉新平認為,今后央企挑選PPP項目將更加謹慎,更加重視PPP項目的質量。“此外政策將倒逼央企加速‘盤活存量’力度,通過存量PPP資產的釋放,以實現PPP資金平衡和循環。預計5年之后,我國將形成巨大的PPP股權轉讓和資產證券化市場。”
對于合規意識極強的央企而言,在PPP強監管時代也將迎來新的機遇。
以192號文中提出的“嚴禁開展不具備經濟性的項目”為例,多位受訪人士認為,央企未來應選擇運營比重大、有經濟價值、有很好現金流的PPP項目。這樣,就可以滿足在項目施工完成轉運營的過程中,實現施工企業退出,運營公司進入。另外,也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可行性基礎。
對于部分在施工領域優勢較強、運營領域相對弱勢的央企而言,如何實現“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參與過多個PPP項目融資的中冶建信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浦斌認為,首先,合作各方可以通過認購基金份額的方式參與SPV(離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購買、包裝證券化資產和以此為基礎發行資產化證券,向國外投資者融資),通過基金份額在項目各個時期的轉讓實現漸進漸退;其次,在當前國企改革背景下,央企可與專業化管理機構成立具有業態特色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引入合作,形成共贏。
未來,央企結合自身優勢和實際訴求與地方國企、政府平臺公司、龍頭民企等聯合,將越來越多地出現在PPP建設的舞臺上。對此,浦斌表示,聯合方式可以是橫向聯合,包括競爭關系聯合、建設與運營聯合等;也可以是縱向聯合,包括上下游產業聯合、分包商合作等;更可以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的包括戰略投資人、財務投資人在內的混合聯合。